国有资产收回协议书应符合《中华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二、双方当事人订立此协议的日期及主要事宜;
三、双方当事人就国有资产的收回达成的具体协议;
四、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的违约责任;
五、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效力及争议的解决;
六、本协议的其他条款;
七、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以上,是国有资产收回协议书有效写法要点,如果还有更多的细节需要披露,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
协议国有资产委托经营管理的注意事项:
一、未能统一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1. 管理职责不明确:在管理层面上,由于管理职责分散,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者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整合和统筹管理,导致职责不明确,企业内部管理缺乏拥有权和可操作性,无法有效落实管理职责。
2. 管理绩效低下:由于管理人员素质低下,管理绩效低下,管理政策相对宽松,管理流程和程序未能得到有效落实,导致国有资产管理难以达到有效控制,无法有效落实管理职责。
3. 业务管理不全面:国有资产管理的业务管理不全面,未能把握资源全面利用的潜力,未能有效防止资源浪费,无法有效落实管理职责。
4. 投资风险和政策不当: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投资风险和政策不当的情况,导致资金流失,无法有效落实管理职责。
二、信息化管理不足:
1. 信息化管理系统不完善:企业未能建立和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缺乏有效的信息整合和流转,国有资产信息无法及时更新,无法有效落实管理职责。
2. 安全性低:企业未能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系统,缺乏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使得国有资产信息容易泄露,无法有效落实管理职责。
三、监督检查不力:
1. 监督职责不明确:由于缺乏明确的监督机构和职责分工,管理者无法及时发现和处理国有资产的问题,无法有效落实管理职责。
2. 监督检查不严格:由于缺乏严格的
协议国有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应涵盖如下条款:
一、双方身份:
甲方:
乙方:
二、经营范围: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公租房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服务内容:
(1)乙方担负公租房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居住者入住、押金收取、租房、结算等工作;
(2)乙方对公租房的安全保证,每月定期对公租房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3)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定期提供公租房的运营状态及经营情况报告;
(4)乙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履行公租房的管理职责;
(5)乙方在租赁期间,所有收取的费用均由乙方收取,并负责给予甲方报销;
(6)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维护公租房的形象,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违约责任:
(1)甲方有权撤销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因乙方违反本协议而造成的损失;
(2)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如有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六、其他条款: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2)双方有修改本协议的需要,应签订双方协议变更书;
(3)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国有资产委托拍卖合同范本示例
委托拍卖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
拍卖方:
依照《中华共和国拍卖法》、《中华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拍卖标的
1、委托方自愿委托拍卖方依法拍卖如下标的:xx持有的实物资产。委托方负责选定评估机构,起拍价需备案。
2、委托方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处分权,承诺根据拍卖方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有关证明文件和详尽资料,说明所有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必要时,拍卖方可以随时向委托方要求提供拍卖标的咨询,委托方承诺配合。
3、委托方应对所提供拍卖标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因未如实告知相关瑕疵而造成的损失。
4、合同各方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审批、授权、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第二条 拍卖期限及地点
拍卖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在认可的报刊、媒体及网站上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在拍卖方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第三条 拍卖标的的交付(转移)及其时间、方式
1、本合同生效至委托方向买受方移交拍卖标的之前,委托方应妥善保管拍卖标的相关文件及手续。
2、委托方应配合拍卖方组织拍卖标的的展示或查勘。
3、委托方应自买受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后xx日内将本合同项下拍卖标的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资料等交付给买受人。
第四条 拍卖佣金的计取
拍卖方收取委托方成交价款5%的拍卖佣金。
第五条 拍卖成交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1、拍卖方负责拍卖成交价款的结算。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将成交价款按规定支付至拍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买受人付款后xx日内将拍卖标的清理完毕,并由拍卖方将成交价款支付给委托方。
第六条 拍卖标的的撤回与撤除
1、委托方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方提供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向拍卖方支付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2、拍卖方有确切证据证明拍卖标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有权撤除该标的,并追究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1)拍卖标的的权属状况与委托方声明不一致的;
(2)拍卖标的存在委托方未声明的重大瑕疵的。
第七条 拍卖标的未售出的约定
因未成交或买受方未按约定交割等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未能售出,委托方可以续签合同。在续签的情况下,拍卖方如果在拍卖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能再次组织拍卖并成功售出的,则本合同自动解除,拍卖标的收回并重新选定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八条 保密约定
拍卖方应对委托方的保留价进行保密。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北京市大兴区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拍卖方负责拍卖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协助交易价款的交割。
2、委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在拍卖前自行办理涉及拍卖标的处置的相关审批、备案、审计手续。
3、拍卖标的为国有资产,委托方除遵守本合同外,还应当遵守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法规、政策。
4、委托方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合同所列各拍卖标的。
5、拍卖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标的。
6、拍卖方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也不得低于保留价拍卖各标的。
7、拍卖方不得擅自将拍卖标的委托其他方进行拍卖。
8、未尽事宜,可依照拍卖标的的拍卖规则。拍卖规则与本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9、本合同自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0、本合同一式陆份,委托方执肆份,拍卖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委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日 期:
拍卖方:(盖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附件:《资产清单》
扩展说明: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1、具体租赁条件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
2、租赁情况凡零星租赁的,实行xx年一定的标准;对整体租赁的,原则上xx年一定,但是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可延长至xx年。
3、招标国有资(房)产出租,必须实行全社会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续租。
4、报区局审批国有资(房)产出租,事先必须报区局审批,出租方上报时具体写明承租方、承租生产经营项目、租赁底价及租赁年限等。
5、公开招租公开招租由出租方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进行,经公开投标中标后,租赁双方必须签订协议书,写明安全生产责任条款,并报局备案。
6、承包资(房)产企业内部实行承包资(房)产的,也必须在企业内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7、续租或重新出租原租赁到期的,如需续租或重新出租的,则必须按本制度办理。本局管理的资产租赁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扩展资料:
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和,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体而言,国有资产包括国家依法或依权力取得和认定的财产,国家资本金及其收益所形成的财产,国家向行政和事业单位拨人经费形成的财产,对企业减税、免税和退税等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国际援助等所形成的财产。
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有资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