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头
本件事项根据(法律/法规/条例/章程等)的规定,经过(机构/部门/单位等),决定:
二、主体
1. 对(申请人/当事人)(名称/姓名/地址/号等)进行立案。
2. 立案时间为:年月日。
3. 立案文号为:文号。
三、结束
特此决定。
(机构/部门/单位等)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决定书征收房屋补偿必要条款:
查封决定书条款一般包括:
一、查封事由:引用相关法律条文,解释为何要查封。
二、查封对象:指出要查封的财物及其所有人。
三、查封措施:指出查封的财物会暂时不能被使用、转移或其他行为,以及查封后可以进行的行为,如保管、押金等。
四、查封期限:指出查封的期限,查封的期限通常是xx年,也有可能会更长。
五、查封后的处理:指出查封结束后,关于财物的处理方式,例如释放、退还、财产拍卖等。
六、法律效力:指出查封决定书的法律效力,以及查封期间所有履行法律义务的责任。
决定书征收房屋补偿注意事项:
撤销决定书是一种法律文件,可以被用于正式撤销一项决定或者行为。这种文件通常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拟定,并在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撤销决定书应该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住址以及,以及要撤销的决定或行为的详细情况,并有明确的撤销日期。此外,撤销决定书还应该包括对当事人签字的相关要求,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准信息。
撤销决定书一般来说是有效的,但是具体情况还要取决于当时实际的情况,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情况。因此,在拟定撤销决定书时,应确保涉及的信息准确无误,并根据当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签字批准。
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书起诉状范本示例
原告:_________________,汉族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王某职务:_________________区长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区兴国中路185号
电话:_________________0467-2658871
案由:_________________行政撤销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__________区__________征字【2012】第号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予以撤销。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xx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区作出__________征字【2012】第号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认为,__________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主体、内容,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被告__________区无权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
xx年xx月xx日,__________市动迁办公室作出了征收范围为电台路北、矿总院西、永康巷东、矿总院南侧围墙外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xx年xx月xx日__________市动迁办公室制定了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并于同日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xx年xx月xx日__________日报刊登更正,将房屋征收决定的落款单位更正为__________市。__________市在鸡政复决【2011】第19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也明确声明:_________________“本认为:_________________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为__________市”。
根据《__________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房屋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办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根据上述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主体应该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其依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本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是__________市,因此,征收补偿决定也依法应当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作出,即应当由__________市作出,__________区无权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告超越自身权限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无效的,依法应予撤销。
二、被告__________区认定被征收人的房屋为建筑是无效的。
__________区作出的针对上述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决定书中,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建筑,这一认定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建筑定义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形成的建筑。对于建筑的认定属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第一,__________区无权作出该认定。《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本案中,对于被征收人的房屋能否认定为建筑属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被告__________区无权作出该认定。
第二,认定建筑没有依照法定程序。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建筑,须经过调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且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本案中,被告__________区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单方认定被征收人的房屋为违章建筑而没有履行任何的法定程序,其认定是无效的。
由于被告的认定,使原告的补偿数额大大减少,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补偿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三、补偿决定书作出的依据—《房屋征收补偿估价分户报告》已超过应用有效期。
对被征收人下发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写明,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优惠搬迁期限内搬迁,对被征收人房屋的补偿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执行:_________________有照住宅评估价3100元/m2,非住宅评估价4500元/m2。该评估价依据的是《房屋征收补偿估价分户报告》。但是,《房屋征收补偿估价分户报告》中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写明“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自完成估价报告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完成估价报告的时间是年______月______日,早已超过6个月的应用有效期,因此,征收补偿决定失去补偿价格法律依据,征收补偿决定无效。
四、补偿决定书一方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认定被征收人房屋为建筑不予补偿;另一方面又按照征收与补偿方案按照6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属于明显的自相矛盾。
征收人下发的补偿决定书,一方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被征收人房屋为建筑不予补偿;另一方面又按照征收与补偿方案按照6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属于明显的自相矛盾。
这一自相矛盾的做法,很明显的暴露了被告对原告合法的建筑认定为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严重的。
五、被告已经评估认定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性,但补偿决定却没有依照评估的结果来作出,严重,补偿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_________________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据上述规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前提是“应当按照市、县级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也就是说,对于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才进行评估,给予补偿,建筑不予评估,也不予补偿。但本案中,被告已经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了评估,表明被告已经认定被征收人的房屋为合法建筑;但是在补偿决定中,征收人却抛开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按照建筑来认定被征收人的房屋,且给予极低的补偿,这是严重的。因此,补偿决定未依照评估结果来确定,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六、被告在补偿决定书中伪造多次进行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事实,且伪造被征收人的要求,与事实严重不符。
被告在补偿决定书中声称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且声称被征收人要求:_________________“门市房屋和住宅房屋原地点产权调换,不同意异地安置,达不到要求拒绝搬迁”。
事实情况与此严重不符。事实情况是xx年xx月xx日,被告找被征收人集体进行谈话一次,且同意向上级反映被征收人的意见。但短短3天后,被告就作出补偿决定,根本没有所谓的“多次协商”,也没有上级反映被征收人的意见,上述的被征收人的要求更是无端捏造,被征收人从未提出上述要求。
原告不服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__________市提起行政复议,xx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市作出鸡政复决【2012】第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__________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该复议决定书没有纠正__________区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针对原告提出的补偿决定书的之处进行一一,只是笼统的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正当,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这些认定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第一,复议认定被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主体合法”是错误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该条例明确规定作出补偿决定的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__________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作出补偿决定的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令人不解的是,如此明确的规定,如此重大的错误,连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都不适格的行政行为,复议为什么得出“主体合法”的结论。
第二,被告单方面未经法定程序认定原告房屋系违章建筑,并以此作出错误的补偿决定,复议认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是没有依据的。
房屋是人们最重要的财产,安身立命之本。原告在征收范围内拥有原__________矿务局发放的私产房照住宅房屋,在此长期居住__。部分房屋没有取得正式的权属证明是有历史原因的。现被告要征收原告房屋,对于部分无照房屋应予以慎重调查,按照法定的程序予以认定。认定违章建筑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应该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下发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遗憾的是,被告不经过任何法定程序,单方直接认定无照的房屋就是违章建筑,而没有尊重历史事实进行慎重对待。按照被告的逻辑,无照的房屋一律认定是违章建筑的话,故宫、大会堂等无照房屋难道也是违章建筑?
这种既不尊重事实,也不遵守法律的做法,复议竟然认定为“程序合法”,让人匪夷所思。
第三,被告作出补偿决定没有经过任何的评估程序,程序之十分明显,复议未予纠正令人遗憾。
被告作出补偿决定最重要的事实依据是对于原告房屋的评估报告。本案中,被告在作出补偿决定之前,竟然没有向原告送达评估报告,原告未收到评估报告,申请复核的权利,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都被非法剥夺。虽然被告此前曾作出《房屋征收补偿估价分户报告》,但该报告已经超过有效期限,已经作废。被告在欠缺基本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使用作废的评估报告作出补偿决定,严重。
第四,被告在补偿决定书中伪造多次进行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事实,且伪造被征收人的要求,复议未经过调查核实。
被告在补偿决定书中声称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且声称被征收人要求:_________________“门市房屋和住宅房屋原地点产权调换,不同意异地安置,达不到要求拒绝搬迁”。事实上,被告根本没有所谓的“多次协商”,也没有向上级反映被征收人的意见,上述的被征收人的要求更是无端捏造,被征收人从未提出上述要求。复议未认真调查,一概认可被告伪造的事实,令人遗憾。
综上所述,被告__________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主体、内容严重,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行政诉讼,望准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级法院
具状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扩展说明: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
征收补偿决定书可以说是防止公权力侵犯私益,维护公民财产安全的重要保证。理由如下:
(1)、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在缺少征收补偿协议情况下,拆除房屋必不可少的一道手续,避免了野蛮的无补偿拆迁;
(2)、征收补偿决定书必须严格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数额依照补偿方案而行。补偿方案必须经过严格的论证,甚至要经过听证质证,这保证了被拆迁人的权益;
(3)、征收补偿决定书由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市、县级依照有关规定做出,也是对房屋征收部门的一次监督;
(4)、征收补偿决定书作为具体的行政行为,方便了公民事后的救济,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复议和诉讼。为铺路征收补偿决定书虽然是在规定期限内补偿协议达不成时,进行拆迁所必须的一道手续。
但决定书一旦做出,也意味着的大门已经打开。在具备相应的手续之后,可以动用公权力对公民的房屋强制进行拆迁,这也是被拆迁人不愿意看到的。现实生活中,一些部门滥用公权力,在补偿决定书中规定较低的补偿额,然后对公民实施,造成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附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威胁解除征收补偿决定书一经做出,公民就面临的威胁,因此维权的首要目标就是“打掉”这份书。
具体而言,公民因此提起复议和诉讼,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其合法性进行质疑:
1、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制作前提是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这是补偿决定书合法的前提条件;
2、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依据是补偿方案,补偿数额上应该有相关房屋评估机构的价格评估做依据;
3、征收补偿决定书应有市、县级作出,决定主体要符合法律定要求;
4、法律并无详细规定市、县级进行审批所具备的条件,但在审批时,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文件应包含有如公告、价格评估等信息。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