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1.结算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交付物、验收结果、价款结算、欠款追索等情况的约定。
2.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结算条款,指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不正当原因而使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完成工程的结算条款约定。
二、结算条款的内容:
1.交付物: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要求承担责任,完成工程交付物的交付。
2.验收结果:双方当事人在验收过程中应按照合同规定,诚信对待,按照工程实际情况进行验收,并签订验收结果文件。
3.价款结算: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办法,如实、公正地结算工程价款。
4.欠款追索:如果双方当事人存在欠款情况,则应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采取必要的措施追索欠款。
付款协议建设工程结算应包括的条款:
工程合同结算条款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具体条款如下:
一、结算标准
1. 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按照约定的单价、标准和数量,按时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费用。
2. 合同价款计算公式为:合同价款=合同单价×合同数量。
二、结算期限
1.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合同约定的货物或服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
2.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完成结算,将按照合同约定被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要求赔偿。
三、付款方式
1. 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在乙方完成施工后支付工程款项。
2. 甲方可以选择现金、支票、网上汇款等多种付款方式支付工程款项。
四、开票
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在每次支付费用时,向乙方提供开票手续。
2.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在收到货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发出正式。
付款协议建设工程结算注意事项:
结算条款应详细说明工程完工的标准、施工人员的劳动和材料的费用及其他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应支付给施工人员的工资和给供应商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以及由施工单位承担的保修责任。应按照合同中规定的结算方式,将合同中约定的款项支付给受益人。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结算付款协议书范本示例
结算付款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购销酒水业务费用结算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通过《财务对账确认单》的形式确认货款费。
二、《_________货单》上必须经乙方法定代表人或业务主管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支付方式:甲方同意给予乙方30天付费信用期,货款费用每月结算一次,即每月xx日付清上月的货款费。在上述付款信用期内,如乙方未能按时付费,乙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四、乙方不得以在业务中发生的问题与争议为由拒付甲方货款费,业务中所发生的问题与争议需由双方协商另行解决,与所需付的货款费无关。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日起至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止。
甲方 :__________乙 方: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协议担保人:
电话:_________
___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扩展说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结算是否有效?
合同无效,则结算利润部分无效。
xx年xx月xx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和第四条明确规定了五种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等级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中华共和国招投标法》主要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三类工程项目及六种中标无效的情形;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分包建设工程的。
除以上特别规定外,《民法通则》、《合同法》、《建筑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也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实践中常见的无效情形有:
1、没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而订立的合同。
也即主体不合格。无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处分行为人包括无营业执照或超越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须经权利人承认,否则为无效合同。
2、没有经过国家规定的程序、违反国家、部门或地方基本建设和建设计划而签订的合同。
凡依法应当报请国家、部门和地方的基本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等要求而签订的合同,因其订立无合法依据,因而为无效合同。
3、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这种情况为数虽少,但仍需引以为诫。一些不法分子虚构、伪造工程项目情况,以骗取钱财为目的,引诱施工单位签订所谓的“施工承包合同”。有的诱使承包方交纳一定的工程保证金或其它费用、有的诱使承包方垫资进行基础工程施工,以此为幌子并拉大旗做虎皮,骗取他人的工程保证金,最后携款潜逃,而承包方的工程款也因此无处讨要。因此资信等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4、通过招投标已备案的合同,另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应当备案而未备案。
《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因此通过招投标已备案的合同,若承包方和发包方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签订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仍要备案,否则为无效合同,发生争议,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二、无效建筑工程合同的民事法律后果
对于无效建筑工程合同,处理的总原则是: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并视具体情况按过错程度处理;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的,应当根据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程度和工程造价构成情况进行处理。
1、折价补偿,即工程验收合格时,参照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折价补偿。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依据合同产生预期的结果,按照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理原则,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的过程。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能通过返还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只能折价补偿。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不仅符合当事人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还可以避免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值,提高了诉讼效率。因此《解释》第二条确立了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折价补偿原则,而未采取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款的补偿原则。但其适用的前提是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合格,或者虽然验收不合格,但经承包人修复后(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再验收合格。
对于建筑工程的间接费用,如施工管理费用等,其价值并不直接转移到建设工程中,如确已发生,可作为施工方的损失,根据双方过错合理分担。对于施工方的利润,原则上不应支持。
2、不支持工程款,即对质量不合格且不能修复的工程,发包方有权不支持工程款。
依据《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修复后,若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则对于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3、过错赔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按照工程的实际造价返还无过错的承包方应得的工程款,并赔偿因此而发生的经济损失。承发包方双方互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数额,一方或双方故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对其非法所得予以收缴上缴国库。某些情况下会发生赔偿损失与追缴非法所得交叉重叠的现象,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即有过错一方要赔偿无过错一方的实际损失,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民事制裁性,即追缴不法利益。
《解释》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不合格的,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失,若发包人有过错的,则发包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此规定,对承包人不能得到工程价款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4、法院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因此,实践中应尽量避免签订无效合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实现自己的合同利益,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