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合同(集体土地流转协议怎么写的有效)

哈哈库 范文 8

一、集体土地流转协议应包含以下要素:

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集体土地流转协议应清楚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如出让方和受让方。

2、集体土地的具体信息:集体土地流转协议应详细描述集体土地的具体信息,如面积大小、土地用途、所处位置等。

3、出让方及受让方的权利义务:集体土地流转协议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出让方应当准确提供土地的真实情况,受让方应当按时支付购买价款,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流转价款的结算方式:集体土地流转协议应明确流转价款的结算方式,如现金支付或其他方式。

5、其他补充条款:集体土地流转协议最好还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订立补充条款,以便解决特殊情况下可能出现的争议问题。

二、集体土地流转协议有效性条件:

1、签署协议的当事人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表示知晓并同意协议中所有内容;

3、当事人签署的协议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4、出让的集体土地必须有合法权属;

5、协议应当签署完整,符合有效合同的形式要求。

农村合同流转集体土地应包括下列内容:

集体土地流转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身份定义

1.本协议由发起人、受益人和管理委员会共同签署;

2.发起人是拥有本集体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如村民小组);

3.受益人是接受本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4.管理委员会由发起人和受益人共同组成,负责监督本协议的执行。

二、合同内容

1.本协议项下的集体土地范围、用途、使用时间、流转价格及管理责任等;

2.流转期间的管理要求,包括土地保护、行政管理、财产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等;

3.流转终止后的处置程序,包括违约责任、抵质押品的处置等;

4.双方的其他义务和权利。

三、协议的有效性

1.本协议经发起人、受益人及管理委员会三方签字,方可生效;

2.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直至本协议终止之日,双方仍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农村合同流转集体土地注意事项:

一、开篇

本文旨在提供有关农村集体土地买断合同的有效写法。

二、正文

1. 农村集体土地买断合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签署日期必须明确。

2. 合同内容必须包括出让土地的范围、出让土地的使用权、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买断期限、责任和条款等。

3. 合同应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字,并且由卖方多数代表签字。

4. 合同中还应详细说明买方及其子女的土地使用权。

5. 签订合同后,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价款。

6. 买方应有义务按时缴纳房产税。

7. 买方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在买断期限内,将土地买断成为永久土地所有权。

8. 合同签订后,买方应由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入股证明,以证明其对土地的买断权利。

9. 合同应具有法律效力,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遵守。

三、结论

以上就是农村集体土地买断合同的有效写法。通过此类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实现共同利益,确保买断土地的正常使用,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协议范本示例

甲方(出让方): 乡(镇)村组, 农户姓名 : 号: 住所:

乙方(受让方): 号: 住所: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流转承包土地的种类、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甲方将承包的土地(以下简称承包地)亩经营权流转给乙方,承包地座落于。四至界限。(承包地属性、质量等见附件)。

二、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合同双方约定,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年,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甲方采用方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及其他)将其承包地流转给乙方生产经营。

四、流转承包地用途流转承包地只能用作农业用途,具体用途为。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1、承包地流转费用现金支付。合同期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流转费每年元。付款时间每年xx月xx日。2、流转土地所享受国家惠农资金和其它补贴均由方享受。

六、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承包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流转的承包地。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2、义务。在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下,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甲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甲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在受让的承包地上,具有自主生产经营权。如果乙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2、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耕地(荒地、林地等)进行有效保护,不能依法保护,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乙方将甲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①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③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④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⑤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违约责任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2、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芜土地的、地上附着物的;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调解;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调解,或者协商、调解无效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决定的,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xx日内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发包方各一份,乡镇经管站各留存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转让合同,应以原发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签名:乙方(盖章)签名:鉴证单位(盖章)鉴证人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扩展说明:集体土地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四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

第七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第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第十一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二条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十三条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流转方式

第十四条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六条承包方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可以采取优先股等方式降低承包方风险。公司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方。

第四章流转合同

第十七条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xx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

第十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十)违约责任。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第二十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流转管理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

第二十四条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鼓励各地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运行规则,规范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国家、省、市、县等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网签制度,提升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引导受让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垒大户。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三)县级以上地方或者乡(镇)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四)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核申请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规行为。

鼓励承包方和受让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

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等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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