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服务协议条款
一、定义
1. 培训机构:指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
2. 服务内容:指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课程、教学资料、咨询服务等。
3. 客户:指向培训机构提出培训服务需求的客户方。
二、服务条款
1. 课程安排:培训机构将根据客户的培训需求,制定合理的课程安排,并在服务开始前与客户进行协商确认。
2. 教学资料:培训机构会在培训期间提供适当的教学资料,以帮助客户更好地掌握所学内容。
3. 咨询服务:培训机构可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以帮助客户更有效地利用培训服务,提升学习效果。
三、费用条款
1. 培训费用: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用应在服务开始前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按照约定的付款时间和方式,由客户支付。
2. 其它费用:如因服务延期、增加等原因而产生的其它费用,由双方按照约定的付款时间和方式结算。
四、保密条款
1. 保密义务:培训机构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教学资料、培训报告、咨询资料等,均受到保密义务的保护。
2. 保密期限:本条款的保密义务持续至服务结束之日止。
五、违约责任
1. 服务违约:如果培训机构未能按照约定的服务内容、时间和方式提供服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保密违约:如果培训机构违反本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法律及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的有效性、履行和解释
协议受伤培训孩子机构赔偿必要条款:
一、合同双方:
1、甲方:孩子家长;
2、乙方:幼儿园。
二、合同主要内容
1、甲方承诺放心将孩子送入乙方进行教育和管理;
2、乙方承诺尽力保障孩子的安全,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
3、如果孩子在校园内不慎受伤,乙方应当为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孩子受伤时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精神抚慰费、误工费等;
5、乙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赔偿款支付给甲方;
6、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7、双方确认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签字或盖章
本合同经双方均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均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签字或盖章:
甲方:XXX
乙方:XXX
协议受伤培训孩子机构赔偿应包括的条款:
一、培训机构转让协议应当确定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
1、甲方的权利义务:甲方享有培训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并应对其拥有的培训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乙方的权利义务:乙方享有培训机构的经营权,负责培训机构的日常经营;
3、转让价款:双方确定培训机构的转让价款,乙方需在转让协议生效前将转让价款全部支付给甲方;
4、转让后的保证:乙方应当对培训机构进行有效的经营保证,使其正常开展业务,并妥善处理所有权利义务,不得出售、转让或抵押培训机构的财产;
5、双方的违约责任:双方应当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如果其中一方未能履行或不履行协议约定,则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本培训机构转让协议适用中华共和国的法律,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培训机构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三、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场受伤赔偿协议范本示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乙方至甲方商场购物,在通过一楼至二楼的扶梯后,因个人自身未注意,不慎撞到甲方商场二楼的玻璃上,造成乙方眼部肿痛。
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此次意外事故的处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在充分考虑此次意外事故的发生原因以及乙方受伤情况(伤情显著轻微)的基础上,商定甲方支付乙方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元整)作为乙方此次意外受伤的最终补偿。
二、甲方应当在签订本协议时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__________元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本协议上签字即确认已收到甲方支付的__________元补偿款。
三、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币__________元赔偿款为此次纠纷的最终补偿。
除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__________元外,甲方无需因此次意外事故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不再就此次意外事故向乙方负有任何责任;乙方在收到前述__________元补偿款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此次意外事故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甲乙双方均已明确知晓并充分了解本协议的内容,愿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
五、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方授权代表和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扩展说明:孩子在学校受伤如何赔偿?
学生在学校受伤要区别不同的情况,要根据学生的年龄和学生受伤的原因来做不同的区分。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人在学校因非校外人员的原因受伤,则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学校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2)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因非校外人员的原因受伤,学校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受伤的学生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证明责任在学生一方。
(3)所有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因校外人员的原因而受伤,应由侵权人自行承担责任。
当受害人不能从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或得不到完全赔偿时,如受害人能证明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过失,则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界定学生在学校期间时,应采取“门至门”的原则,即学生从进校门到出校门期间参加的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也包括在内,如学校或幼儿园有班车接送,则应以班车的门为限,包括上下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