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用地租赁合同(农用地租给别人建工厂合同有效吗怎么写)

哈哈库 范文 13

农村建设用地租地合同书应包括以下几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人(出租人)和受托人(承租人)的名称、住所、联系电话等。

二、租赁物的基本情况:包括租赁物的位置、面积、用途等。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即承租人每年应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金额及支付方式,如定期支付或一次性支付等。

四、租期:即租赁期限,如xx年、两年、xx年等。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如出租人应保证租赁物的安全,而承租人则应按时缴纳租金。

六、违约责任:双方应明确约定,如果存在违约行为,应负责赔偿相关损失。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因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应提交何种机构或者采取何种方式解决。

八、合同的效力:明确告知双方,合同的签订后便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应尽快履行约定的义务。

九、其他: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以确保农村建设用地租地合同书的有效性。

合同工厂用地租赁必要条款:

农用地租给别人建工厂的合同的有效性由当事双方的意思表示、书面协议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决定。合同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双方的基本情况,即甲方的名称、地址、,乙方的名称、地址、;

二、租赁农用地的具置、面积及使用期限;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农用地使用权,乙方支付或承诺支付的租金以及支付方式;

四、乙方建工厂的时间、建设规模、工厂建设的具体内容;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其他应规定的事项。

合同工厂用地租赁应包括的内容:

一、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双方同意由[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共[xx]个月。

2.双方在租赁期满前均应提前[xx]天书面通知对方,以便协商是否续租。

二、租赁费用

1.租金:出租人应收取所出租的厂房的每月租金[]元,押金[]元(交纳一次性)。

2.物业费用:双方协商确定,由租赁人支付。

三、保管义务

1.租赁人应妥善保管并妥善使用所租用的厂房,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将其用作其他用途。

2.租赁人应维护厂房及其内部设施的安全,如出现任何损坏或者损失,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争议处理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销售合同工样本范本示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

用工形式_________________

鉴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考核,录用乙方为工人。遵照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和政策,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甲方录用乙方从事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月),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_个月,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基本权利和义务: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1.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本合同各项条款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

2.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应按有关规定,付给乙方工资、奖金、津贴以及保险福利和其他政策性补贴;

3.做好乙方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并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作业;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实施奖励和处分。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1.劳动合同制工人享有本单位固定工利,义务及各项待遇。合同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的权利,义务及各项待遇另行商定;

2.遵守国家政策、法律,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4.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

第三条双方应明确的具体事项: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

2.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

3.根据行业特点协议劳动合同保证金和人身保险:_________________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提前天通知对方,方能解除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按责任大小负责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扩展说明:建设用地租赁年限?

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中华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xx年。草地的承包期为xx年至xx年。林地的承包期为xx年至xx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xx年。超过xx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xx年。”

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xx年,超过xx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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