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嘱的具体内容:遗嘱的内容应当围绕遗赠人的意志来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便被遗赠人确定该遗嘱是否有效。
2、签字:遗嘱应由遗赠人在书面上签字或者在书面上盖章,并由至少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共同见证。
3、日期:遗嘱应当在遗赠人生前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4、被遗赠人:遗嘱应当明确被遗赠人的身份,以及被遗赠人可以收受的物品类别及具体数量。
5、协议:如果遗赠人计划通过遗嘱将财产转让给被遗赠人,那么遗赠人应当明确该财产的价值,以及被遗赠人承担的义务。
6、确认:遗嘱应当由遗赠人和至少两名见证人在法院确认,以使该遗嘱能够受到法律保护。
协议民法典退款应具备这些方面:
民法典遗嘱有效写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必须由一个完全行为能力的订立者(可以是单人或者夫妻),在自愿、真实、清晰、明确的情况下书面订立。
2. 无需经过公证,但需要有一名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在书面遗嘱中签字,作为证明订立者的真实意思表示。
3. 遗嘱中的条款必须完整、明确、清楚,不得有任何含糊不清的地方。
4. 遗嘱中应包括死者的姓名、号码、出生日期、职业、住址及继承人的姓名、号码、出生日期、职业和住址等相关信息。
5. 遗嘱中还应当包括死者特定的遗产分配意思表示,并指明继承人的名称、身份、关系以及继承的物品。
6. 遗嘱应当由死者本人签字,也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签字。
协议民法典退款应涵盖如下条款:
民法典格式条款的写法应遵循一定的格式,以便明确表达条款的具体内容。
1、开头: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典》,下文所述的条款将适用。
2、正文:条款的正文应明确表达出要规定的内容,根据情况可以分为不同的子条款,以便更加清楚地表达出要求。
3、结尾:最后一句话应该是总结,简要概括上文所述的条款。
民法典借款合同范本示例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保证方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也已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
金额: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
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签字)
地址:电话号码:
借款方:(签字)
地址:电话号码:
保证方:(签字)
地址:电话号码:
扩展说明:民法典退货退款内容是哪条?
《中华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xx日内退货;xx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xx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1、 消费者定作的;
2、 鲜活易腐的;
3、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 交付的报纸、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