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消息,据媒体报道,安徽一家企业在年会上邀请某位歌手现场演唱了一首歌,该歌手和主办年会的企业并未获得相关歌曲的著作权人许可,也没有支付任何报酬。
最后,拥有著作权的某公司将歌手和办年会的企业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主办企业、演唱者均未取得涉案歌曲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该公司年会虽然没有收取门票,但通过媒体现场直播,直播观看人数超过400万次,客观上起到了对主办企业的商业推广作用。
所以,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演唱者及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判决主办年会的企业和表演者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近年来,各个地方的音乐产业蓬勃发展,音乐节、演唱会等音乐演出活动如火如荼,歌手的演唱表演是演出活动的核心,其所演唱歌曲的版权也尤为重要。
业内人士提醒,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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