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场工作人员应当写出受伤的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位等信息;
2、应当详细说明受伤的原因和时间;
3、应当写出受伤的部位和程度;
4、应当写出事故发生时工作人员的人数以及工地的管理情况;
5、应当写出危险点或危险源的位置及其可能引发的危险;
6、应当写出有关安全保护措施的记录和执行情况;
7、如果受伤的工人需要医疗治疗,应当写出治疗医院的名称和费用。
书协议受伤工人工地赔偿应涵盖如下条款:
《工地工人受伤免责合同》
甲方(雇主):
乙方(工人):
签署本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承诺:
(1) 甲方应就工地设施及工作环境给予乙方安全保障;
(2) 工作过程中,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乙方工作风险,并对乙方在工作时受伤承担全部责任;
(3) 如乙方受伤,甲方应承担乙方的医疗费用、工资补偿及其它费用;
2、乙方承诺:
(1)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工作安全要求,努力保护自己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安全;
(2) 乙方应按时完成甲方交付的工作任务;
(3) 乙方在工作中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有效预防受伤的发生。
3、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依据中国法律签订,具有法律效力。
4、如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签字:
甲方:
乙方:
书协议受伤工人工地赔偿的注意事项:
一、受伤事故凭据:
1. 事故发生现场照片:受伤工人的照片,以及发生事故的地点的照片;
2. 受伤工人的明:需要出示受伤工人的、户口本等文件;
3. 受伤工人的就医病历:出具由受伤工人所在的医院出具的病历,包括受伤情况、检查报告、治疗方案等;
4. 工伤报告书:出具由劳动保险部门出具的工伤报告书,核实受伤工人是否可以申领工伤保险金;
5. 责任认定书:由当地劳动保险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明确责任主体及其责任;
6. 受伤工人的证言:受伤工人的事故发生现场的证言,并由相关部门签字认可;
7. 各方单位的调查报告:各方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的报告,包括受伤工人的证言,以及现场照片等。
二、有效凭据的要求:
1. 凭据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变造。
2. 凭据要有固定的格式,时间标明清楚。
3. 凭据上要有有效签名。
4. 凭据要有相应的证明文件,如原件、复印件及其他证据。
工地工人工伤赔偿协议书范本示例
甲方: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号: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发生伤害事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是否属于工伤及其处理结果均已清楚的了解。为了解决赔偿事宜,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谅互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内容:____________
一、赔偿金额:甲方向乙方支付医疗费_____元;其他费用_____元,共计_____元。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将全部款项_____元取得。
二、乙方应将涉及本事故的医疗、交通、陪护等一切票据,以及工伤认定报告,鉴定书等一切文书同时交与甲方。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要求。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乙方不得另行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并且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违约责任:____________
因任何情形一方违约,应当向对方支付_____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通讯费、误工费、公证费、律师费。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
扩展说明:工地停工人工补偿标准?
没有赔偿,但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建议查阅所在地区的工资支付条例,或者咨询12333。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扩展资料:
单位停产造成劳动者待工应承担工资续付义务
原告王云天系某煤矿公司员工,王云天于xx年开始在该煤矿工作,工资按月发放,本月工资于次月xx日前以现金形式发放。xx年xx月xx日,某煤矿公司因经营成本较高效益不好而停产,xx年xx月xx日,该地发出通知,对某煤矿公司实施直接性关闭。
停产期间王云天未向单位提供劳动,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王云天也未重新就业。xx年xx月xx日,王云天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单位按当年该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停产期间工资36480元,劳动仲裁委以其请求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王云天遂诉至法院,诉如前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某煤矿公司xx年xx月停产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产期间王云天虽未再向该单位提供劳动,但双方并未解除劳动关系,王云天也未重新就业,xx年xx月xx日,某煤矿公司被责令关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劳动关系终止。故某煤矿公司应支付王云天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期间的工资。
因支付最低工资是以劳动者能够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为前提条件的,在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以本地城市居民最低保障线标准计付工资较为合理,故判决某煤矿公司支付王云天停产期间工资4247.4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