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签的同业竞争合同(禁止同业竞争条款怎么写)

思思 范文 16

一、同业竞争条款定义

同业竞争条款是指有关参与者在某一行业中的竞争,通过规定同业之间保持和平竞争的具体规则。目的在于调整市场格局、保护企业正当权利,以及维护公众利益。

二、同业竞争条款内容

1. 同业参与者不得以任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如以损害他人利益或不遵守法律法规为目的进行任何形式的竞争活动。

2. 同业参与者不得以任式市场结构,如通过限制供应量、控制价格或强制用户使用某种产品、服务等。

3. 同业参与者不得以任式影响市场竞争,如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进行任何形式的价格战、广告战、技术战等。

4. 同业参与者不得以任式进行不正当的行为,如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5. 同业参与者不得以任式制定不公平的营销政策,如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实施不公平的营销手段。

6. 同业参与者不得以任式限制他人参与市场竞争,如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实施任何形式的技术壁垒、财务壁垒等。

7. 同业参与者不得以任式干扰市场,如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实施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干预。

三、同业竞争条款总结

同业竞争条款旨在规范参与者在某一行业中的竞争,保护企业正当权利,维护公众利益,以及调整市场格局。具体而言,同业参与者不得以任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市场结构、影响市场竞争、实施不公平的营销政策、限制他人参与市场竞争和干扰市场等行为。

入合同同业竞争签职应包括下列内容:

禁止同业竞争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双方同意不参与任何形式的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a) 以任式引诱或招募双方任何服务对象;

(b) 对任何服务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折扣、优惠或其他优惠;

(c) 使用双方服务品牌、标志、或其他形式的促销;

2.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对对方提供的服务进行任何形式的同业竞争宣传,也不以任式干扰对方的业务。

3.如果双方违反上述条款,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入合同同业竞争签职应包括的内容:

一、定义

1. 同业竞争条款:是指参与竞争的各参与者之间就参与竞争活动的有关规定、约定和协议而订立的合同。

二、内容

1. 报价期限:参与竞争的各参与者必须在规定的报价期限内提出有效的报价,并且报价必须是以当时有效的市场价格为基础,避免报价过低或者过高的情况的发生。

2. 中止条款:参与竞争的各参与者可在规定的报价期限内中止参与竞争,而不会对其他参与者造成不利影响。

3. 竞争结果:参与竞争的各参与者必须按照竞争结果提供有关服务,并且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4. 责任承担:参与竞争的各参与者应当承担因参与竞争活动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并保证不会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5. 其他条款:参与竞争的各参与者除以上规定外,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保证竞争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避免同业竞争协议范本示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避免双方之间的同业竞争及其不良后果,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上达成了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定义

1.1 甲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乙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承诺

甲方保证现在公司上市时不构成同业竞争。

3.甲方承诺

甲方保证以后也不从事与乙方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4.双方协商处理避免同业竞争事宜。

5.双方协商乙方今后从事新业务与甲方构成同业竞争的处理事宜。

6.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附则

7.1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2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扩展说明:违反同业竞争是否触犯刑法?

  竞业限制属于民法范畴,与刑法无关。  《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x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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