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协议书是在被征地方和征地方之间缔结的一个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征地方和被征地方之间在征地行为中所要遵守的权利义务。征地协议书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点:
1. 实施征地的事由及征地的行为范围;
2. 征地方和被征地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征地费用和补偿标准;
3. 对于非本协议范围内的事宜,应当有明确的约定;
4. 签署征地协议书的日期,及对协议的变更和解除的规定;
5. 法律适用的条款;
6. 被征地方的保证。
书协议安置征地应包括的条款:
一、征地补偿协议书有效性依据:
1、《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征地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
3、甲、乙双方的协商结果;
4、乙方相关证明文件。
二、征地补偿协议书内容应包括:
1、协议书正文:
(1)征地主体:甲方(征地主体名称)
(2)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乙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名称)
(3)征地房屋坐落地点:(征地房屋坐落地点)
(4)征地房屋面积:(征地房屋面积)
(5)补偿金额:(补偿金额)
(6)补偿方式:(补偿方式,如货币形式、物质形式等)
(7)受补偿人:(受补偿人姓名)
(8)其他约定内容:(如有)
2、签字栏:
甲方(征地主体):
乙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受补偿人(如有):
日期:
三、征地补偿协议书有效办法:
1、甲乙双方应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并由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2、乙方应提供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有关证明文件;
3、甲、乙双方应按照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书内容执行;
4、甲方应按照协议书约定时间支付补偿金额,乙方应按照协议书约定时间放弃征地房屋,并按照甲方要求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5、甲、乙双方应遵守《征地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书协议安置征地的注意事项:
1、拆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拆迁协议中应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的拆迁补偿金额、拆迁时间、拆迁后安置地点及条件等;
3、拆迁协议中要注明是否有携带物品及携带物品的具体内容;
4、拆迁协议中要规定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且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补充签订;
5、拆迁协议中应规定拆迁后安置房屋的使用权及其有效期;
6、拆迁协议中应规定双方违约责任,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范本示例
甲方(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村委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的有关规定,就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___________乡(镇)_______村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及安置人数
甲方征用乙方集体所有、使用的土地,面积为_____平方米,四至(见绘图),常住户口_____人(其中应安置____人),由甲方依据____确认。
二、手续的办理
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____日内办理_______手续,并将原所有、使用的________所列项目完整地交给甲方,甲方应派员验收。
验收中如发现与_________所列项目不符时,对意外情况,乙方应向甲方如实说明情况;对因乙方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三、征地费用及其标准
征地费用包括________费用,以《土地管理法》第40条第2款规定为基本标准(标准的数额应具体化)。
四、补偿、安置费的结算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结算,按照、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的有关规定,在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到甲方所在地办理。
五、违约责任
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币,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六、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签章)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扩展说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
签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法院的判决告诉你!
原告王先生,男,xx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可心律师,北京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潇水中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该局政策法规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xx年xx月xx日,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原永州市国土资源局零陵分局,下同)与原告王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协议书》。
原告王先生诉称,其拥有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办事处杨塘村周家组一房屋的所有权,用途为住宅,属于集体用地上房屋。零陵区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对其房屋实施征收。xx年xx月xx日,在被告的逼迫下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未向其提供合法的征地手续。xx年xx月xx日,在被告对其房屋实施强行断电行为,于xx年xx月xx日,在零陵区主导下,对房屋实施了。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法定征收程序,逼迫原告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书》,该协议书应属无效。
原告王先生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一、房产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房产一套;
二、《房屋征收协议书》,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产一套,被告基于土地房屋征收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
三、《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拟证明被告实施房屋征收的范围及原告房屋情况;
四、《限期腾地通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征收土地房屋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房屋在被征收范围;
五、《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告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棚户区改造实施征收涉案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未经省级以上的审批,被告实施征收;
六、房屋前、后及现场参与人员照片,拟证明原告房屋是基于征收被。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是:xx年xx月xx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是否有效。对此应依照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参照适用《中华共和国合同法》进行。现评析如下:
行政实施行政行为时,须做到依法行政,秉承“法无授权即为禁止”的原则。本案中,原告王先生在七里店周家组修建了一栋砖混结构的房屋,该房屋并不在《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红线图范围内,王先生本人也非涉案房屋所在的七里店周家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安置对象。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未提供涉案房屋、土地获得征收批准的依据,其超出《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征收安置范围,所实施的征收行为违反了《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由省级以上批准的规定。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属于《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明显情形和《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原、被告双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提出的“涉案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非基于行政征收行为,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于xx年xx月xx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先生、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各负担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