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协议书(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赔偿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

思思 范文 6

一、根据《中华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双方同意如下:

1、甲方应当在乙方就业之日起自行办理就业手续,并根据乙方的就业实际情况,签订一次性就业补助协议书。

2、甲方向乙方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额为XXXX(大写)元整,乙方在收到补助后,不得拒绝或拖延就业,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归还补助金额。

3、乙方在收到补助之日起,办理就业手续,开始正式上班,视为乙方接受了本次就业补助。

4、甲方应在支付补助之日起,将补助发放至乙方的账户,乙方收到补助后,应及时向甲方出具收据。

5、乙方收到补助后,需在收到补助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方核实乙方的就业情况,确认乙方是否顺利就业。

6、如乙方在甲方核实期间,未能正常就业或因自身原因造成就业延误的,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归还补助金额。

7、本协议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至乙方就业实际开始之日止,此期间内,双方均不得撤销。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签订地点为XXXXX,签订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书伤残协议补助金赔偿的注意事项:

1.赔偿协议书应当由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签署,确认被保险人负担赔偿责任;

2.赔偿金额应明确,并承诺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费;

3.赔偿期限应明确,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的最后期限不得超过发生工伤之日起xx年;

4.赔偿支付方式应明确,一次性就业补助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

5.赔偿事实、依据及标准应明确,依据《中华共和国劳动保障法》及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费;

6.赔偿方式应明确,一次性就业补助费应按照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

7.赔偿审批及支付程序应明确,被保险人应按照工伤认定书及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费;

8.赔偿责任应明确,被保险人对受益人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费负有民事责任;

9.赔偿变更及追索权应明确,如发生赔偿变更,被保险人有权追回相应已支付的赔偿款;

10.赔偿程序应明确,受益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赔偿手续。

书伤残协议补助金赔偿应具备这些方面:

一、根据《中华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双方同意如下:

1、甲方应当在乙方就业之日起自行办理就业手续,并根据乙方的就业实际情况,签订一次性就业补助协议书。

2、甲方向乙方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额为XXXX(大写)元整,乙方在收到补助后,不得拒绝或拖延就业,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归还补助金额。

3、乙方在收到补助之日起,办理就业手续,开始正式上班,视为乙方接受了本次就业补助。

4、甲方应在支付补助之日起,将补助发放至乙方的账户,乙方收到补助后,应及时向甲方出具收据。

5、乙方收到补助后,需在收到补助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方核实乙方的就业情况,确认乙方是否顺利就业。

6、如乙方在甲方核实期间,未能正常就业或因自身原因造成就业延误的,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归还补助金额。

7、本协议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至乙方就业实际开始之日止,此期间内,双方均不得撤销。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签订地点为XXXXX,签订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工伤补助金赔偿协议书范本示例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

乙方(工人)____,男,____岁,号:________

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在吉利区施工工地施工时不慎发生伤害事故,左手腕骨骨裂。事后,甲方立即将乙方送往医院抢治,经治疗后复查,现无大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误工费用等依法应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合计币元(大写:元整),由甲方在协议双方签字时一次性付完。

3、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终止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6、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负责人)签字: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

日期:______日期:_______

扩展说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上海市规定的是多少?

上海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到十级都可以享受,伤残就业补助金只有五级到十级可以享受,具体规定如下:

第五十一条(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规定)

(四)致残五级至十级的,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九条(致残一至四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

第四十条(致残五至六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分别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分别为15个月。

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扩展资料:

享受了用人单位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就不得享受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工伤复发)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就医原则)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应当选择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

第三十三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支付)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

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十五条(住院伙食费补助、交通食宿费标准)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食宿费,交通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住院伙食补助费、食宿费标准的确定及其适时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报市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辅助器具配置)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应当选择到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辅助器具安装配置项目和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结算。

第三十七条(停工留薪期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生活护理待遇)

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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