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地合约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标的:占用地的性质、面积、位置及其他有关内容。
二、占用方的权利和义务:占用方在占用地上的权利和义务,如是否支付占用费、使用期限、是否可以改变占用地的用途、占用地保护、维护及占用地释放等。
三、被占用方的权利和义务:被占用方对占用地的权利和义务,如是否收取占用费、收回占用地时机、占用地恢复原状等。
四、争议解决: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当地有关部门或者司法进行调解或者裁决。
五、违约责任:合同双方违约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六、双方签字:合同双方应签字盖章,以证明双方已就占用地达成一致意见。
建房批准书用地应包括的条款:
用地批准书撤销条款:
本批准书是由(名称)于(日期)签发给(申请人姓名)的,允许其使用(地块/面积)的用地。
根据《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批准书可以在任何时候撤销。因此,本批准书在(日期)被撤销,申请人须立即停止使用该地块的行为,并向(发证机构)退还该地块的使用权。
发证机构
(签字)
(日期)
建房批准书用地应包括下列内容:
占用地合约书应包含以下信息:
1.双方当事人的明,包括姓名、号码、住所和等;
2.租赁期限,包括起止日期和期限;
3.租赁的地点,包括房屋的具置、面积和类型等;
4.租金和付款方式,包括租金价格、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
5.双方义务和权利,包括租户义务和权利、租户承担的责任和赔偿方式等;
6.违约条款,包括双方违约的责任和处理方式等;
7.其他重要内容,包括改建、转租、拆迁、抵押权等。
缓刑外出批准书范本示例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男(女),__________岁,__________市人,现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局__________辖区。号码: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在缓刑期间外出工作
事实及理由:____________
本人因犯__________罪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被__________法院判决处以xx年缓刑,现正在__________市__________局__________辖区服刑,期间严格执行缓刑规定,认真改造。为更好地改造自己和自食其力,经原工作单位同意,我需要于今年xx月xx日返回地处__________市__________局__________辖区的__________单位工作,并以努力工作来回报社会。回原位后,我保证第一时间将自己的情况反映给单位及所在地,以保证接受监督,遵守缓刑规定,认真服刑,并将服刑及工作情况及时汇报监管。根据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我将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返回原籍,并及时报告贵局。
特此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局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扩展说明:建设用地批准书有什么用?
建设用地批准书,是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国家部门对具体土地的使用用途批准立项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是批准项目建设的依据,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出让与划拨的项目。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是专门针对划拨土地核发的,与出让土地的出让合同是相对应的。本决定书是依法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申请土地登记的合法凭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其特殊之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权利取得的方式,因为没有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属于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是权利的期限,除有法定期限的情形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使用期限。在此基础上,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权利的交易限制,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出租、抵押,如果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划拨土地用于交易,一是要经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二是要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其土地收益应当上交国家。
可以依法取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包括:
1、国家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用地
依据《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
(二)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进行,提出意见,报有批准权的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批准;需要上级批准的,应当报上级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