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效条款怎么写的)

思思 范文 12

一、定义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效条款,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经谈判协商的情况下,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而约定的条款,但依照法律规定,这些条款不能使劳动合同有效的条款。

二、要求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采取诚实守信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欺诈性手段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把事实真实地反映出来,不得隐瞒实情,不得篡改事实。

3.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把谈判结果如实记录,不得篡改事实。

4.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根据当事人意思自由订立协议,但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拟定有悖于法律规定的条款。

5.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保证协议的真实性、有效性,不得以任何欺诈性手段来解除劳动合同。

6.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合理范围内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不得以任何欺诈性手段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协商协议书签解除必要条款:

一、定义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效条款,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经谈判协商的情况下,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而约定的条款,但依照法律规定,这些条款不能使劳动合同有效的条款。

二、要求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采取诚实守信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欺诈性手段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把事实真实地反映出来,不得隐瞒实情,不得篡改事实。

3.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把谈判结果如实记录,不得篡改事实。

4.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根据当事人意思自由订立协议,但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拟定有悖于法律规定的条款。

5.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保证协议的真实性、有效性,不得以任何欺诈性手段来解除劳动合同。

6.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合理范围内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不得以任何欺诈性手段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协商协议书签解除应包括的条款:

劳动合同未解除申请仲裁的有效性,取决于当事人是否满足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应当具备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由另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三、无法协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劳动纠纷。

四、申请仲裁的劳动合同解除事项必须真实有效。

以上是劳动合同未解除申请仲裁的有效性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如果以上条件均满足,则劳动合同未解除申请仲裁是有效的。

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协议范本示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为期*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乙方奖金为_____元,差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_____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xx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币_____元。(税前)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xx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5、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6、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xx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7、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8、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9、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此协议书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档案。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扩展说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理由怎么写?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理由可以按照协商一致的内容进行,可以填写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xx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xx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xx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xx年的,按xx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xx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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