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损毁赔偿条款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定义
1. 租赁物:指出租方所租赁的物品。
2. 损毁:指租赁物因租赁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过失而导致部分或全部损坏。
二、赔偿责任
1. 出租方应对租赁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过失承担责任,并向承租方支付赔偿金额,以补偿租赁物受损部分的价值。
2. 对于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价值小于原价值的损坏租赁物,出租方应根据租赁物的原价值计算赔偿金额,并支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中。
三、赔偿金额
1. 出租方应根据租赁物的实际损失金额,支付赔偿金额。
2. 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赔偿金额。
四、其他
1. 出租方和承租方应遵守本条款,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本条款内容。
2. 本条款在有效期内有效,有效期期满后,双方均不再受其约束。
买卖合同物租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牌损坏赔偿协议
1.定义:本协议用于确定当招牌受到损坏时,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赔偿。
2.赔偿金额:根据招牌实际损坏程度,甲方必须支付乙方相应的赔偿金额。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3.支付方式:甲方需要以现金或其他形式向乙方支付赔偿金额。
4.违约责任:如果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支付赔偿金额,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其金额为招牌实际损坏程度的2倍。
5.其他:本协议在双方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两方在此声明同意。
二、法律效力
本协议签订后依据中华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之约定,并对其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买卖合同物租赁的注意事项:
租赁期内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包括买方和卖方的姓名、地址、等信息。
二、物品清单:详细的物品列表,包括物品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信息。
三、租赁期限:租赁期限的起止时间,以及租赁期内的违约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四、买卖条款:买卖条款的内容应该明确,包括交易价格、交付方式、货物的质量、结算方式等要求。
五、责任范围:应当明确双方在租赁期内的责任范围,以及如果发生争议时应该采取的解决方案。
六、争议解决:应当明确约定双方在租赁期内发生争议时,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解决。
七、签字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上签字,以确认以上条款的有效性。
租赁类-租赁物买卖合同范本示例
合同编号:
买方(甲方):
法人代表人:
职务: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项目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卖方(乙方):
法人代表人:
职务:
注册地:
通讯地址:
项目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鉴于:
卖方为融通资金,将自己所拥有的车辆(详见买卖标的物)出售给买方,同时买方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回租给卖方使用。根据买卖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买卖标的物
序号名称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合格证号总价(元)
1
2
3
4
合计币: (大写: )
协议买入总价格:币: (大写: )
第二条车辆货款支付
1.买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并且收到编号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第二条第一款全部单据及款项后,按该《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货款汇至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卖方收款银行账户: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第三条车辆交付
1.因买方从卖方购进本合同规定的车辆是为了回租给卖方使用,故本合同无需履行直接交付和买方的验收手续。合同一经签署生效,即视作卖方已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交付义务,买方也同时履行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交付义务。
2.卖方应于本合同签订的同时将该车辆的所有权证书等有效单据及文件交付给买方。
第四条卖方承诺
卖方特此承诺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下述合同义务:
1.本合同项下的车辆中的生产装置、设施完整,运转状态正常;
2.本合同项下的车辆不存在抵押、质押、留置、出让、出租、赠与等影响买方权益的情形,且没有任何第三方对其享有任何追索的权利。
3.本合同项下的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利及权属争议的情况;
4.本合同项下的车辆买卖是可履行的,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如本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应撤销或被解除时,卖方应返还买方支付的全部货款,并弥补买方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买方依据《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应取得的所有预期利益及因此产生的其他损失。
第五条车辆的所有权转移
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或第一笔货款时,买方向卖方购买的车辆的所有权即转移到买方名下,卖方在收到买方货款后1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详见《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附件),同时,在买方支付货款前卖方应将租赁物项下的原始购置、购置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交付给买方。买方有权随时对该车辆进行检验,卖方对此应提供必要的方便。卖方应按买卖双方签订的上述《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该车辆。
第六条特别说明
因本合同是回租购货合同,卖方与承租人为同一人,故本合同特别作出说明如下:
1.卖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即视为卖方也同样以承租人的身份承认了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2.该车辆的任何质量问题均由卖方负责。
第七条违约责任
买方在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货款后,由于车辆的权利瑕疵或者因可归责于卖方的原因导致买方无法在相关部门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的,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及上述《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同时卖方应按照双方签署《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买方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总额、逾期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及买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
第八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能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本合同所述《售后回租合同》已经订立并生效。
第九条适用法律与诉讼
1.本合同适用于中华共和国法律。
2.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在协商不成时,买卖双方均同意向买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
1.本合同壹式肆(4)份,买方执叁(3)份,卖方执壹(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以《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为准。
特别提醒:
正式签署本合同前,甲乙双方已经仔细阅读了上述所有条款及附件,对合同中关于免除或限制责任及其他需要特别注意的条款,拟定方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提请其注意并对该条款进行了充分说明,非拟定方对该条款己经充分的理解。在充分理解了所有条款和附件的含义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对所有条款表示认可。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买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卖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扩展说明:哪些物可以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或有处分权的物。出卖人一般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依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享有处分权的非所有人也可以作为出卖人,如人、经纪人、法院等。
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属于出卖人。以他人的物为买卖仍为有效。但如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并移转于买受人,则因主观不能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四、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已存在。将来产生或制作的物品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标的物的期限到来之时,该标的物仍未存在的,按履行不能处理。
五、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买卖时已特定。非特定物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六、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非出卖人特为买受人制造或由买受人提供制造所需要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物。否则,就不属于买卖合同,而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