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协议书(让与担保条款怎么写)

哈哈库 范文 9

The terms of the agreement are as follows:

1. Each party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ir own costs ociated with the agreement.

2. Any disputes arising from or related to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resolved through negotiations between the parties.

3. The parties agree that any changes or amendments to this agreement must be in writing and signed by both parties.

4.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laws of [country].

5. This agreement shall remain in full force and effect until terminated by either party.

6. This agreement constitutes the entire agreement between the parties and supersedes any prior agreements, understandings, or representations.

书协议担保让与应包括下列内容:

让与担保条款是一种法律文件,它要求一方在另一方完成特定行为后,对其履行义务的能力提供担保。它的写法应该是清楚、简明扼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担保人的身份,如名称、住址、等。

2. 被担保人的身份,如名称、住址、等。

3. 交易双方达成协议的时间、内容及具体事项。

4. 担保人对被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范围、期限及程度。

5. 担保人的履行义务及可能的违约责任等。

6. 合同的有效性、可变更、可撤销等。

7. 其他相关事宜。

书协议担保让与应涵盖如下条款:

让与担保条款通常用于借款合同或抵押合同中,其实际含义是,当借款人无法按照借款协议的要求进行偿还时,担保人会承担借款人无法偿还的责任,可以为借款人提供资金上的支持。具体条款如下:

1. 担保人同意承担借款人在本协议中规定的借款责任,并代表借款人进行履行。

2. 担保人同意,借款人在本协议规定的借款期内,如果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担保人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担保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

3. 担保人同意,如果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况,担保人应及时向借款人支付所担保的借款本息,否则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如果担保人在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之前已经向借款人支付了超过借款本息数额的金额,担保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支付担保人多付出的相应金额。

5. 担保人担保的借款和借款人的债务完全,担保人不承担任何借款人的其他债务。

让与担保协议范本示例

甲方(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乙方(债务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丙方(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鉴于【】年【】月【】日,甲方向乙方出借币本金【】元,为担保该债权之实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丙方自愿将其所有的物业转让给甲方作为保证乙方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并达成本协议,供三方共同信守和履行。

第一条 担保物

乙方用作担保的标的物如下:

1. ;

2.。

第二条 产权之移转

1.基于上述物业由丙方开发建设,并合法登记在丙方名下,因此丙方须于本协议签订后【】日内与甲方签订该套物业的《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并将该物业网签备案至甲方名下(/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

2.对于前述物业,甲方无须向丙方支付任何费用。同时对于办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变更登记等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契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更名费用等均由丙方据实承担和支付。

第三条 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甲方为追索该借款所产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公证费等。

第四条 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为:甲、乙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年。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未完全履行债务(包括未履行)前,丙方须自行妥善保管担保标的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享有该担保物收益。与此同时须保证担保物完好无损并接受甲方检查。

2.乙方未完全履行债务前,非经甲方同意,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出租)处分该担保物。

3.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之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权利时,甲方可以要求丙方再提供相应之担保。丙方不提供担保的,甲方可以提前拍卖或者变卖担保物并优先受偿。

第六条 风险承担

本合同担保物未作清偿或为甲方实际占有前,担保物之意外毁损等风险由丙方承担。

第七条 担保物之处置

乙方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偿还甲方借款的,乙、丙方一致同意甲方聘请有关评估鉴定部门对担保物进行估价,并由甲方优先受偿,乙、丙方放弃对该甲方聘请之评估部门及评估价的异议权。乙、丙方也可征得甲方同意以物抵价。担保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包括费用)的部分归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清偿。

第八条 费用负担

甲方就本合同担保物优先受偿前,该担保物所生或所涉一切税费等概由丙方负责承担。

第九条 其他

乙方未完全履行债务(包括未履行)前,丙方出现解散或破产之情形,本合同担保物不列入清算范围,其时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担保物。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壹拾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扩展说明:后让与担保什么意思?

让与担保是法系国家沿袭罗马法上信托行为理论并吸纳日尔曼上的信托行为成分,经由判例学说形成的非典型担保制度,其以当事利(所有权)转移方式达成担保信用授受目的为特征。

由于让与担保方式是法律所未明文规定的担保方式,其有效性遭到学界的激烈批评,被冠以“虚伪表示”、“规避流质禁止之规定”、“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等诸种头衔,甚至被讽刺为交易上的私生子。然而,时至今日,让与担保制度已经成为德日等国担保事务中被利用得最为旺盛的担保方式,在担保法领域大有独占鳌头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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